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西藏民族学院会议室使用管理办法(试行)

来源:院办发布时间:2013-09-26本文已被浏览 7085 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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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充分利用现有条件,规范会议室的管理和使用工作,提供良好服务,特制定本管理办法。
1.院内各会议室要首先保证院党委、学院及院领导组织、参加的重要活动。
2.学院办公室负责一号办公楼4个会议场所的日常管理、调度使用。
(1)常委会议室:主要用于学院党委常委会会议、院长办公会、党政联席会、常委主持召开的小型工作会议以及区党委、政府召开的视频会议等。
(2)藏式会议室:主要用于兄弟院校、兄弟单位及上级领导的来访接待等。
(3)五楼会议室:主要用于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、中层干部会议及学院的中型会议、中型活动等。
(4)接待室:主要用于兄弟院校领导来访、重要客人接见活动等。
3.院内其他会议室及文体馆、学术报告厅由原定单位负责管理并调度使用。
4. 院内各单位使用由办公室负责管理的会议室,必须提前2天提出申请,填写会议室使用申请单,由办公室审核调度。
5.使用非办公室管理的会议室,但需要院领导参加的会议,应同时报学院办公室。
6.学院办公室负责由党委、学院组织的各类会议的会务工作。包括:会议议程、会标制作、会议材料、桌签制作及摆放、设备调试、会议记录、茶水供应等。院内其他单位主办的会议,由各单位负责会务工作,办公室给予指导协助。各项会务工作应提前做好准备。
7.各单位在使用会议室过程中,会议工作人员不得随意调试会议室的各类设备;参会人员不得携带危险性、污染性、挥发性物品,不随地吐痰,不在墙壁、桌椅上乱涂乱画,不随意搬动桌椅。会议结束后,要将桌椅摆回原位,去除会标,清洗并收归茶杯,带走桌面和地面的纸屑,关闭音响、空调、照明、门窗。常委会议室和五楼会议室由办公室会务管理人员统一关闭设备电源。
8.本办法由下发之日起施行。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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